【听税1382】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虚开发票被查!
时间:2025-01-21 访问量:1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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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虚开发票被查!
2024年2月,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风险管理局开展常态化税收风险排查,发现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存在一系列异常进项发票。经查,该企业连续5年利润均不足3万元,最大的成本支出为技术人员的工资。但这最大的成本支出却由这一系列异常的进项发票列支,让企业年度成本控制一直很“稳定”。检查人员案头分析发现,该企业主要开展施工图图审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作为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的专业机构,每月却将主体工作外包给个体工商户,且开票方的4家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都是咨询服务,实际从业人数均为1人。检查人员从调阅的信息中发现除对该企业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外,4家个体工商户均未与其他经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且每年开票金额相对固定。并且系统显示4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不一,但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网络标识地址却呈现出交叉共用的特点。检查人员在企业办公场所发现了四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且同一电脑存在多个电子账套,证实了涉案个体户与创安中心位于同一办公室、同一电脑开具发票的事实。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涉及咨询服务费用的部分支出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后查明4家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均为企业员工或法定代表人的亲戚朋友,并不参与个体户经营和管理。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由创安中心实际控制,所有开票行为由企业财务人员操作完成,相关费用大多转化为员工实际工资。创安中心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被确认。该企业通过注册咨询服务类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交易,将员工工资伪造成交易费用汇入个体工商户账户,以此虚开咨询服务费用发票,旨在减少代扣代缴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衢州市创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责成其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将其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该案例为广大纳税人敲响了警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税法知识的学习,合规纳税,切勿轻信“节税秘笈”,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