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386】汇算前请自查这3个事项,否则可能会多交税
时间:2025-01-26 访问量:1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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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前请自查这3个事项,否则可能会多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实务中,许多中小企业为了简化操作,会根据发票开具时间来确认收入,这可能导致企业提前确认收入,使得当年收入“虚高”。实际上,发票开具仅影响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例如,某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尽管发票已开具,但当年并未发货。在会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均不应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再比如,企业为客户提供长期劳务,即使一次性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上仍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而非在开票时一次性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实务中,许多中小企业为了简化操作,工资费用常核算为发放期间的成本费用,而不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比如:甲企业在2025年3月发放2024年的年终奖,并将其确认为2025年的支出。事实上这笔费用属于2024年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24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应当作为2024年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实务中,不少企业会根据收到发票的时间来确认成本费用。企业当年度产生的支出,因未及时取得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也未及时进行核算。比如:企业发生的水电费支出,因发票或其他合规票据未取得,会计上仍然核算为预付账款,而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水电费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