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上一篇:16.阴阳合同、代持房产中的契税风险与防范
下一篇: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变化点与填报要点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