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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关注这些问题
一、无形资产的范围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一)无形资产的范围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二)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摊销年限如何确定?
(一)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1.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外购商誉的支出持有期间不摊销,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哪些无形资产不得摊销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四、无形资产加计摊销有哪些情形?
1.一般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