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944】灵活就业人员交的社保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时间:2023-04-23 访问量:1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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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能否在计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不超过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的社保,可以作为专项扣除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由企业报销,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因此,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不属于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