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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93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关注这4个留存备查资料问题

时间:2023-04-06   访问量: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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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关注这4个留存备查资料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关于留存备查资料,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以下4个问题:
 
一、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二、留存备查资料需要保存几年?
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未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有什么风险?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总分支机构备查资料由谁来留存?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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