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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926】“工资薪金”两税比对不符是怎么回事?

时间:2023-03-28   访问量:1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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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两税比对不符是怎么回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不一致的原因有很多,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一般考虑以下3种情形。 

一、时间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因此,工资薪金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时间和企业向个人支付工资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时间往往不同,是造成两税比对差异的原因之一。
 
二、范围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性补贴如果不满足上述计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按照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福利性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两税工资薪金的范围不同是造成差异的原因之一。
 
三、人员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因此,企业支付实习生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计税时按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在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中时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导致两税比对产生差异。

除去上述情形以外,如果还有工资薪金两税比对不符的情况,企业需要自查是否有计算错误的情况,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如果发现错误,需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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