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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种情形下的普通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情形一:购买方为个人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下文简称“2017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购买方为个人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情形二:购买方为非企业单位的
“2017年第16号公告”中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如果购买方为非企业单位,包括购买方为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各级工会等非企业性质的单位,税法并未要求这些组织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填写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正确的购买方单位名称即可。
情形三: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
“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如果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则无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纸质卷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