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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两处任职需关注的3个问题
一、个人两处任职,能否签订两份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一个人不可以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个人两处任职,工伤保险如何缴纳?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两处任职工伤保险的缴纳问题,一些省市也做出了明确,如: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员工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两处任职,两处取得工资,个人所得税谁来扣缴?
居民个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各个支付所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