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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下,享受免税也能开专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享受免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最近总局明确了一种免税也可以开专票的特殊情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规定:
一、总局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的《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问题12,纳税人咨询:“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可以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原因分析
为什么会有这样特殊的规定呢?这就要说到机动车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了。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自动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因此,向非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满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享受免税优惠时,只能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三、实务操作
综上分析可知,向非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预计的月销售额及购买方进项抵扣的需求,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开具发票:
(一)预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且购买方无进项税额抵扣需求,此时,企业可享受免税优惠,直接开具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预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但购买方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需求,此时,企业可放弃享受免税优惠,根据与购买方约定开具税率栏为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预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此时,企业无法享受免税优惠,可开具税率栏是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满足购买方需求,放弃减税,开具税率栏是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