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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是否缴纳个税?
一、政策规定
(一)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交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实务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补助或者超出上述标准的补助,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