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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895】这4项工资薪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时间:2023-02-13   访问量:18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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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项工资薪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未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三、资本化的工资薪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因此,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工资薪金,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四、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

根据《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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