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北京远志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400-106-8088
合作加盟:18710016238
扩围!全国10个地区试点纳税人可开具全电发票
一、大连市
根据《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大连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二、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天津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以及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三、重庆市
根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重庆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需申请使用发票和已登记首次申请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从事机动车、二手车、成品油被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军工等需离线开票的特定纳税人以外),纳入全电发票推广上线范围;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分批纳入全电发票推广范围。
四、陕西省
根据《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陕西省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确定,并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推广到全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使用全电发票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
五、青岛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青岛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
六、厦门市
根据《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自2022年11月30日起,在厦门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2年11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2年11月30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七、四川省
根据《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6号),自2022年10月28日起,在四川省的部分纳税人中试点使用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2年10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2022年10月28日起新设立登记的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具体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确定。
八、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九、内蒙古自治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2年4月25日起,在内蒙古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十、广东省
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2号)及《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2022年第13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自10月27日起,广东省(不含深圳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