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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发前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需要追回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1月9日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那么新政策发布前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呢?我们结合税务总局发布的《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总结如下:
1、已开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无需追回,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由于代开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而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或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3、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需作废或红冲原发票,再享受减征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
4、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放弃减税开具的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