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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873】2023年1月1日起,这两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时间:2023-01-09   访问量:2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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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这两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近日,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并会同林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草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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