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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的5个问题答疑
一、个体工商户能以经营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收付经营款项吗?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经营者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因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收付经营款项,也可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收付经营款项。无论个体工商户以哪个账户收付经营款项,其债务都是由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承担。
二、个体工商户能以经营者个人名义开具发票吗?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依法登记下列事项: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登记了名称的,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作为销售方开具发票;未登记名称的,以经营者个人的姓名作为销售方开具发票。
三、个体工商户能否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个体工商户能否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上述市场主体中未提及个体工商户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性质的主体,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个体工商户能否变更经营者?
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个体工商户需变更经营者的,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不再需要“原经营者先注销、新经营者再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