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北京远志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400-106-8088
合作加盟:18710016238
没有实际发生也能税前扣除的4项费用
一、企业计提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项目税前扣除时还需要了解本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比如山西省对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税前扣除的要求:
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监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上月《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用收据》第二联上加盖“两金监交章”后退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成本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根据“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根据“31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