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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固定股息,要交税吗?
A公司向B公司进行投资,投资协议约定每年收取固定金额的股息,或者按固定的利率分红,到期还能收回投资款。这种股息是否需要交税?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公司对外投资后,每年收取固定金额的股息或者固定的利率的分红,到期还能收回投资款,且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决策的,属于“明股实债”,收到的股息或分红应当作为利息收入,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公司对外投资后取得保本收益的,实质属于利息收入,应当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