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北京远志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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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这3项税金应在哪里缴纳?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除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总、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都不影响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方式,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分摊后分别就地缴纳。
提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汇总计算缴纳的相关规定。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现象时,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因此分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总公司决定的,总公司按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申报;由分公司决定的,分公司按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