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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企业可享受哪些资源税减免优惠?
一、免征资源税
《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二、减征资源税
(一)《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2 号)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三、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免的资源税
(一)《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如:山西省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当年度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但减税额不超过当年度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如:山西省规定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