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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安置住房或补助资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2025年12月31日前,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