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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工作中有哪些特殊情形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呢?
一、收购农产品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收购自产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二、收购电力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三、收购二手车
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