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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职工统一体检,发生体检费如何处理?
一、体检费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规定,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因此,单位组织职工统一体检,发生体检费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
二、体检费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单位组织职工统一体检,发生体检费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论取得医疗机构的专用财政票据还是增值税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体检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因此,单位组织职工统一体检,发生体检费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四、体检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第三季度视频解读会,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此问题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单位组织职工统一体检,发生体检费如果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福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能够向个人量化的、人人有份的福利,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