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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808】在建工程应在什么时点转固定资产?

时间:2022-10-09   访问量:2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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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应在什么时点转固定资产?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由上可知,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时点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对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来的折旧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上可知,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时点是“竣工结算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由上可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时点有所不同,会计是按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固,企业所得税是竣工结算时转固。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点早于竣工结算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点,会计上按暂估入账金额已经计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与固定资产竣工结算且投入使用的时点同步,同时及时全额取得了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则会消除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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