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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807】建筑服务发票未填写备注栏有什么风险?

时间:2022-10-08   访问量:1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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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发票未填写备注栏有什么风险?

 

一、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有什么要求?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也就是说,不论自开发票还是代开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注明两项信息,一是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二是项目名称。

 

二、取得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建筑服务发票会有哪些风险?

       (一)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处罚的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风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增值税不能差额扣除的风险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包含: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四)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土地增值税不得计入扣除项目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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