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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做这项汇算,可能被税务稽查!
天津市税务局在2022年9月16日发布一则当地稽查局查处一起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案件中提到,纳税人宋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提醒督促,宋某拒不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宋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1926.54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宋某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由此案例,给大家以下两点提示:
一、加强政策学习,防范“事后监管”风险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号)第二条,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因此,案例中的宋某若及时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在不符合免予汇算的情形下,按规定及时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则不会面临被处罚的后果。
二、重视税务柔性执法,规避稽查风险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上述案例中,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是在提醒督促,宋某仍拒不申报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若宋某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纠正自己的行为,将会极大地降低后续被稽查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