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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三个常见误区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中的难点,以下三种情形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经常被误解为应当视同销售,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情形:
一、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上述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包括外购货物,因此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须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按规定其取得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销售货物赠送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随同销售货物赠送的物品也简称为“买一赠一”,是基于销售行为赠送的物品,不属于无偿赠送,因此,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三、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免租期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不动产租赁免租期内提供的租赁服务无须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