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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788】中秋将至,发福利的税务处理你做对了么?

时间:2022-09-05   访问量: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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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将至,发福利的税务处理你做对了么?

 

又一年中秋将至,我们来说说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不同形式的福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外购货物发放职工福利

1、增值税:购买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其支出按福利费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由单位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自产货物发放职工福利

1、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其支出按福利费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由单位预扣预缴税款。


三、给员工发放过节费

1、企业所得税:计入工资或福利费税前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由单位预扣预缴税款。

 

四、给员工发购物卡

1、增值税:购买预付卡时无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购买预付卡取得的是“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不征税发票。

2、企业所得税: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

购物卡实际发放后,凭购物卡发放记录,计入福利费,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由单位预扣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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