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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768】食堂人员的工资计入“工资总额”吗?

时间:2022-08-08   访问量:2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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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人员的工资计入“工资总额”吗?


 一、统计局口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

 二、会计处理口径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企业所得税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中“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号文同时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根据以上规定,无论是统计口径,还是会计和所得税口径,“工资总额”中都不包括食堂人员的工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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