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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765】开了“不征税发票”,还可以再开“征税发票”吗?

时间:2022-08-03   访问量:1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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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不征税发票,还可以再开“征税发票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在发票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随着后续相关文件的出台,目前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6开头的“不征税发票”的项目共有16项,具体包括: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 代收印花税

  605 代收车船税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 不征税自来水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那么,开了“不征收发票”后,还可以再开“征税发票”吗?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得再开具“征税发票”的情形

企业销售预付卡(包括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及支付机构预付卡),或者接受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编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持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可以开具“征税发票”的情形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由于预收款项的时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收取预收款项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分别开具编码为602、612的“不征税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可以按照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征税发票”。

 

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征税发票”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转让、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等剩余13个不征税项目,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征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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