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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的机器设备是否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一、会计处理是否需计提折旧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①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②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终止确认固定资产的不再计提折旧。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三)《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购入的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即使该设备未开始使用或者因其他原因闲置,也应按规定计提折旧,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终止确认条件时,不再做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除外。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是不需计提折旧的。
二、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所以,结合会计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购入尚未使用的机器设备以及因更新换代等原因闲置的机器设备可以按规定计提折旧,但因该机器设备尚未投入使用或不再用于生产经营,故其折旧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