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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调减?
有财务人员咨询,企业收到的留抵退税款作了进项税额转出,这部分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作为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数?对应已经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减吗?我们一起来探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再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8月14日河南税务针对“已经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后,对应原进项计算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使用,还是需要在附表4填写本期调减额”的问题答复:......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2019年87号公告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
综上分析,只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需要调减原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纳税人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后,已经以其为基数计算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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