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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施工企业需关注这两个新政策!
政策一、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为加力支持纾困稳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同意,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明确了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事项。
通知规定,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经本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适当延长并报人社部备案。另外,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各地区缓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链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政策二: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了以下两个事项:
1、明确了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通知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2、明确了跨年工程过程结算文件的效力
通知规定,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