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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698】企业承担员工的个税和社保,如何税务处理?

时间:2022-04-27   访问量:1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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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员工的个税和社保,如何税务处理?


一、企业承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承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职工工资、奖金的组成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前收入)后,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若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承担员工应负担的社保费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承担员工个人应负担的社保部分,属于企业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社保费用,应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确认应税收入,同时该社保费用在员工应按规定缴付的范围内,也可在扣缴申报个税时,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直接承担员工应负担的社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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