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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发生这3项业务不交增值税!
一、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因此,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员工为本单位提供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因此,员工向单位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提供非取得工资的服务或者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属于应税行为,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的除外)。比如:本单位员工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本单位使用收取的房租、员工用自己的车辆为本单位服务收取运费、本单位员工将自有资金借给本单位使用收取利息等。
三、本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再生资源回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的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因此,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