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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公布,来看看都有哪些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以下简称《公告》),我们一起学习:
一、首违不罚的三个条件
《公告》强调了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三个条件,即:
一是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是危害后果轻微;
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主动对当事人适用“首违不罚”。如当事人认为其符合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但税务机关未主动适用的,可以进行申辩并要求适用“首违不罚”。
各级税务机关要准确把握上述三个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范围、借“首违不罚”之名行疏于履行管理职责之实,也不得擅自缩小范围,导致纳税人不能“应享尽享”。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
《公告》在“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上,排除了两种情形,即: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不能适用“首违不罚”。
三、需要对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吗?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不予行政处罚结论和救济权利告知等内容。
四、第二批“首违不罚”清单新增了哪几项?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列举了4个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税务登记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序号 | 事项 |
1 |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
2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3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
4 |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链接:【听税432】4月1日起执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