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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春节回家探亲路费需关注这3个涉税问题!
春节刚过,很多企业给员工报销了春节回家的探亲路费,如何账务处理?如何税前扣除?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一起来分析:
一、如何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报销的职工春节回家探亲路费属于福利费,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
二、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报销的职工春节回家探亲路费应当计入福利费,按照福利费的扣除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因此,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符合条件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探亲路费,应当按规定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