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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促销别忘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哪些促销方式会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所以,企业在双“11”促销中,凡是消费者无需购物就可以领取的精美礼品或网络红包,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由发放礼品或红包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促销业务中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计税依据
赠送实物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赠送网络红包的,以红包的价值为个人的应税所得。
(二)税额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假如企业赠送消费者一份价值50元(外购价格)的礼品,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10元(50×20%)。但这10元并未向消费者收取,若由企业代为支付,则存在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所以,企业可以将消费者实际所得的50元作为税后所得,计算应代扣代缴有个人所得税,即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0 ÷(1-20%)×20%=12.5元,并按税前所得62.5元(50+12.5)为消费者个人申报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促销业务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申报
如果公司一下子给上千个消费者发放了礼品或红包,需要索取到这些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来申报个税吗?是不需要的。可以汇总申报。
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赠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留存备查。
汇总申报的具体操作如下:
1、发放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按所得项目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
2、扣缴单位进入扣缴客户端,在分类所得申报表中,选偶然所得下的“随机赠送礼品”项,然后勾选"汇总申报"方式。
3、无须填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直接填入扣缴的收入总额即可。
当然扣缴义务人也可在办税大厅直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