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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哪些项目?
一、基本减除费用
纳税人每年可以扣除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纳税人在2020年度实际工作月份数不满12个月的,仍然可以在汇算时一次性扣除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二、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即专项扣除指的是由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
三、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子女教育: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每月400元,最长不超过48个月;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
大病医疗: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最高不超过每月1000元。
提示:
1、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不能同时享受;
2、大病医疗支出只能在年度汇算时扣除;
3、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四、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凭税优识别码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确定。
五、捐赠支出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事项: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