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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起征点是否缴纳两项附加费?
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起征点,是否需要缴纳两项附加费?
一、销售额未超起征点,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按月纳税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所以,当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于企业没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故无需缴纳城建税和两项附加费。
二、销售额未超起征点,但部分销售收入开具了专用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但部分销售收入开具了专用发票的,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条件的,开具专用发票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当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附加税费(2021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减半优惠政策),但是,当其全部销售额按月纳税的月合计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合计不超过30万元时,两项附加费可以按财税[2016]12号文件的规定免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