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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80】小规模纳税人开了3%的普票按3%申报还是1%申报?

时间:2021-11-08   访问量:1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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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开了3%的普票按3%申报还是1%申报?


一、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明确,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第 18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第 19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3%的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申报时直接按发票开具的不含税销售额,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11“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按不含税销售额与3%征收率相乘计算的结果填报第 18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或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二、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多地(如山西)的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将“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设置了勾稽关系,如:若企业同时开具了3%或1%征收率的普通发票以及征收率为1%的专用发票,需要填写“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且“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需大于等于[“(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征税率专用发票的销售额”]×2%。

可见,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3%的普通发票,不符合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条件的,不能按3%全额纳税,仍然需要在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享受减征2%的优惠税额,否则会不满足系统设置的比对逻辑,无法通过。   

提示:实际工作中由于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因,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了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的,不论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标准,纳税人均应就开具3%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额部分按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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