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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一、税前扣除比例
(一)一般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规定:
1、特定行业:2025年12月31日之前,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税前扣除比例为0%;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税前扣除比例为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定时期: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即税前扣除比例为100%。
综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有4档,一般为15%,特殊比例有0%、30%和100%三档,企业应正确选择本企业适用的扣除比例。
二、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支出应真实、合理,且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建议保留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即首先应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三、销售收入口径
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计算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应该是企业在所得税汇算申报表中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者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四、结转扣除规定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就是说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是从此不得扣除,而是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具体处理如下:
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按规定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年度,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以后年度,出现当年度实际发生额小于按规定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的情形时,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限额内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费用,并就结转扣除金额相应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
1、上述结转没有时间期限。
2、结转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累计未扣除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