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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385】关于城建税和“两附加”应关注的5个问题

时间:2021-01-21   访问量:2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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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建税和“两附加”应关注的5个问题


1、纳税人跨(市)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城建税的税率按照其机构所在地确定还是按照服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附加税费计税依据是否包含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应作为附加税费的计征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增值税是否需要一并缴纳附加税费?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二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5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随增值税附征的附加税费能否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同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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