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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常见问题答疑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是否需要开具相关证明?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省内跨地区: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简单来说,就是跨省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省内跨地区,是否填报,各省自行规定。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否还有180天的报验管理期限?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纳税人何时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向何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4、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大致流程是什么?
报告: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
报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
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6、上述流程都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足不出户,网上办理”吗?
可以的。为抗击疫情,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税务总局共梳理了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在“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中,涉及上述的“报告、报验及反馈”流程,分别是第27、28、29项。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3、《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