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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331】企业聘用这9类人员可以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吗?

时间:2020-11-09   访问量:1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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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用这9类人员可以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那么企业聘用以下这9类人员可以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吗? 


一、不为这6类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符合规定的

(一)非全日制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

上述人员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的人员。

此类兼职人员在其任职受雇单位从事本职工作,与其任职受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其任职受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所以,企业聘用这类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不需要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劳务派遣人员

被派遣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费,用工企业不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实习生

实习生尚未毕业,与学校存在归属关系,所以企业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实习协议》,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故不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退休返聘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即企业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企业不需要为退休返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不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不为这3类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违法的

(一)试用期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即试用期员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没有签订合同的员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可见,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实质上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承诺放弃社保缴费的员工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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