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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会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一、行政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单位虚开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主体是单位,所以税务机关会对单位做出行政处罚。但在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单位认为会计损害了其经济利益的,也可依照相关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向会计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会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刑事处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处罚如下:
情节 | 量刑 | 罚金 |
虚开的税款达到5万元以上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虚开的税款达到50万元以上的 | 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 |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虚开的税款达到250万元以上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没收财产 |
(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联合惩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相关规定,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将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依法对社会公布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对单位: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对当事人:税务机关将其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比如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
综上所述,单位虚开发票的,会计也会受到牵连,所以,会计在工作中务必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莫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