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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295】看点:新《资源税法》的六大变化

时间:2020-09-11   访问量:2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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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新《资源税法》的六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制定税法,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确立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制度,有利于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如下:

一是征税范围更广。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资源税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

二是税目分类更规范。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层面列举的30余种主要资源产品税目和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的具体税目组成,且分散由不同的文件做出规定。实践中,部分税目名称也不够规范。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资源税税目的分类、名称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同时也适当兼顾了实际征管需要。

三是征税方式更明确。资源税立法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主要是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和天然卤水。

四是原矿、选矿税率分别设定。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期间,每种税目按其主要销售形态原矿或选矿选定一个税率,对于销售其他形态矿产品的纳税人,通过设置折算率、换算比来计算其计税销售额,以平衡原矿、选矿税负。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这一设计既确保了税负公平,又便利了纳税申报,是资源税制的一次优化。

五是减免税管理权限法定化。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性政策。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对阶段性优惠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六是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期限更简化。启用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和24项数据项。主表反映了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等主要数据项,附表反映了纳税人根据规定,具体计算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税额的过程。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将较大程度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

取消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保留按月申报纳税的规定,增加按季申报纳税的规定,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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