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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240】好消息!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

时间:2020-06-28   访问量:1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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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6月22日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与政策实施口径。


一、延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

一)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2、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减:

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缓: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用,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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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标准,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来判定。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保权益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总体是平稳的,这次出台的阶段性的减费政策,虽然使基金收入有所减少,但是影响总体可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有保障的。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情况。我国各项社保基金总体上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项社保待遇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或支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医保机构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减免企业社保费,是不是意味着企业不用再给员工缴社保了?

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还得和以前一样正常缴纳。企业还需要按要求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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