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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86】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也不用担心选错税率!

时间:2020-04-09   访问量: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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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也不用担心选错税率!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开始于3月1日之前,结束于3月1日之后,开票时征收率怎么选择呢?

每次国家税率(征收率)调整,会计人员开票时选择新税率还是旧税率,都是一个难题。其实我们只要把握一个大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可以!


一、发票何时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不同应税行为的规定又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提供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综上所述,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率或征收率调整的新政策实施之前,开票时选择旧税率(征收率),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率或征收率调整的新政策实施之后,开票时选择新税率(征收率)。

需要补充的是,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放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继续适用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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