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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需要进行个税申报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这个政策,大家都比较熟悉了,但是是在执行过程中还是会产生一些疑问,比如说免征个税的这部分需要申报吗?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我们一起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第六期《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2.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可以免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可以。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中,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中,政府规定标准是否可以是乡(镇)级政府出台的标准?对于其他人员必须是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比照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确定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标准。
(2)对于上述以外的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应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有关标准执行。